一、政策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18年度不適用,即2019年1-5月對2018年度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不適用。
二、政策內容
(1)具體政策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引入超額累進計算方法,與以前計算方法不一樣。
政策調整前,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實際稅負為10%。
此次調整引入超額累進計稅辦法,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按應納稅所得額分為兩段計算,一是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為5%(25%×20%);
二是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10%(50%×20%)。
【例】
如果其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符合條件,年應納稅所得額為80萬元的企業,不考慮其他情況,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其僅需繳納企業所得稅4萬(80×25%×20%=4萬),此前即使在小型微利企業范圍之內,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需繳納企業所得稅8萬元(80×50%×20%=8萬),所得稅負擔大幅減輕。
【例】
如果其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符合條件,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40萬元的企業,不考慮其他情況,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其僅需繳納企業所得稅19萬(100×25%×20%+(240-100)×50%×20%=5+14=19萬),此前不在小型微利企業范圍之內,需要按25%的法定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60萬元(240×25%=60萬),所得稅負擔大幅減輕。
【例】
如果其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符合條件,不考慮其他情況:
(1)年應納稅所得額為300萬元的企業,則其僅需繳納企業所得稅25萬元(100*25%*20%+200*50%*20%=25萬元)
(2)年應納稅所得額為300.01萬元的企業,則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其需繳納企業所得稅75.0025萬元(300.01*25%=75.0025萬元)
提醒:年應納稅所得額為300.01萬元比300萬元,多繳納企業50.0025萬元,該0.01萬元的代價很高!
三、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1)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四個條件的企業。
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四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
【例】
某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00萬元、從業人數310人、資產總額4000萬元,由于從業人數超過300人,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
提醒1:政策中的“不超過”包括等于,比如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包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的情形。
提醒2:政策調整前,小型微利企業標準為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調整后不分,所有的企業一個標準。
提醒3:一般納稅人也有可能是小型微利企業,一般納稅人標準為連續12個月或者連續4個季度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小型微利企業的指標、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兩者不同指標標準。
2)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計財部/胡靜)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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